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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然状态下人享有自由也面临困难,所以组成政治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但这个政治社会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人的自由。政治社会的象征是政府权力与社会的法律系统,它们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决定了社会成员是否自由。
问:洛克如何思考政治社会的组成?
答: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其一,人为什么能够组成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这仍然来自于自然法确立的两个前提,一是平等,因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想象同为上帝造物的人会被分成三六九等。二是理性,上帝给人这种造物一种独特的属性,那就是人是有理性的造物。天下万物,虎有利爪,鹰有双翼,树有深根,花有奇葩,但人有理性。洛克甚至说 :“自然法则即是理性的法则.”又说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生而便有理性。”因为有理性,人才能认识到人的平等和自由,也正是因为理性,人才能够组建政治社会。其二,人为什么要组建政治社会,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人的财产和安全。洛克总结这些缺陷,主要有三条,一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问:这三条缺陷的本质其实就是缺少法制。
答:是的,所以说到底,政治社会的核心是法治,有了法律制度才会有依照法律的治理。( Rule by law)如此看来,有平等的身份同时又具理性的人,面对改善生存状况的需要而组建政治社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于是洛克总结道:“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它已经明白表述了契约论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本人同意,因为所谓契约必须表达双方意志。洛克特别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可以说这是自由主义的第一原则。
问:那么什么是构成政治社会的关键要素呢?
答:洛克认为,首先是立法权。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洛克在此强调的是立法权的合法性,它必须是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这和当今那些暴政国家由暴君挑选委派一些举手机器充当立法代表的做法是水火不容的。这条原则是一个施行善政的政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洛克强调:“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的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随后,洛克就开始讨论立法权的性质。在这个讨论中,洛克已经提出了现代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首先,立法权不能是绝对和专断的,因为立法权的来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因此,“既然它只是社会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利,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这就是说,立法者不可僭越授予立法权的民众的意愿,立法者不能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恶法,说到底,绝不能允许立法者危害授权给他们的社会大众的权利,自己成为一个私利集团,为了自己的一党之私而随意立法,保护自己一党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洛克的这个警告现在并不过时,因为当今的暴政国家无不以一党之私滥用立法权,他们所颁布的一个又一个法规,其核心无一不是保护自己一党之私而不在乎这些法条是不是破坏剥夺了民众的权利。洛克指出:“立法者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之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绝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问:洛克提出的这个原则极重要,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宣称自己要加强法治却滥用立法权,使它成为一个实质上的专制暴政国家。
答:这是当今世界上很常见的情况,最独裁专制的国家却是法治口号喊的最响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是洛克所指出的,立法权僭越民众许可的限度。其次,洛克明确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段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这就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在他随后提出的行政权,洛克称之为执行权,分立的主张之后,宪政制度最核心的原则“三权分立”已得到了实质的阐述。虽然洛克并未明确使用这个称呼。
问:洛克似乎是说专制暴政对人的危害高于人未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
答:对,洛克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如果假定人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多的状况中。”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就是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的原则。在洛克看来权力机关如果能够不经同意拿走民众的财产,哪怕只是拿走一点点,那就等于民众没有财产权。所以,如果认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人们的产业或随意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洛克同意国家需要经费维持,但向民众征税必须经民众同意,这个同意可以通过民选代表来表达,所以“无代表,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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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然状态下人享有自由也面临困难,所以组成政治社会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但这个政治社会不是为了剥夺人的自由,而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人的自由。政治社会的象征是政府权力与社会的法律系统,它们的性质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自由度,决定了社会成员是否自由。
问:洛克如何思考政治社会的组成?
答:这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其一,人为什么能够组成政治社会,在洛克看来这仍然来自于自然法确立的两个前提,一是平等,因为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想象同为上帝造物的人会被分成三六九等。二是理性,上帝给人这种造物一种独特的属性,那就是人是有理性的造物。天下万物,虎有利爪,鹰有双翼,树有深根,花有奇葩,但人有理性。洛克甚至说 :“自然法则即是理性的法则.”又说 :“我们是生而自由的,因为我们生而便有理性。”因为有理性,人才能认识到人的平等和自由,也正是因为理性,人才能够组建政治社会。其二,人为什么要组建政治社会,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人的财产和安全。洛克总结这些缺陷,主要有三条,一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被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二是“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三是“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问:这三条缺陷的本质其实就是缺少法制。
答:是的,所以说到底,政治社会的核心是法治,有了法律制度才会有依照法律的治理。( Rule by law)如此看来,有平等的身份同时又具理性的人,面对改善生存状况的需要而组建政治社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于是洛克总结道:“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它已经明白表述了契约论的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是本人同意,因为所谓契约必须表达双方意志。洛克特别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可以说这是自由主义的第一原则。
问:那么什么是构成政治社会的关键要素呢?
答:洛克认为,首先是立法权。他说:“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利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洛克在此强调的是立法权的合法性,它必须是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这和当今那些暴政国家由暴君挑选委派一些举手机器充当立法代表的做法是水火不容的。这条原则是一个施行善政的政治社会的核心原则。洛克强调:“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的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随后,洛克就开始讨论立法权的性质。在这个讨论中,洛克已经提出了现代民主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首先,立法权不能是绝对和专断的,因为立法权的来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因此,“既然它只是社会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利,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这就是说,立法者不可僭越授予立法权的民众的意愿,立法者不能立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恶法,说到底,绝不能允许立法者危害授权给他们的社会大众的权利,自己成为一个私利集团,为了自己的一党之私而随意立法,保护自己一党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洛克的这个警告现在并不过时,因为当今的暴政国家无不以一党之私滥用立法权,他们所颁布的一个又一个法规,其核心无一不是保护自己一党之私而不在乎这些法条是不是破坏剥夺了民众的权利。洛克指出:“立法者的权利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公众福利为限,这是除了实施保护之外并无其他目的的权力,所以绝不能有毁灭、奴役或故意使臣民陷于贫困的权利。”
问:洛克提出的这个原则极重要,因为一个国家可以宣称自己要加强法治却滥用立法权,使它成为一个实质上的专制暴政国家。
答:这是当今世界上很常见的情况,最独裁专制的国家却是法治口号喊的最响的国家。其根本原因就是洛克所指出的,立法权僭越民众许可的限度。其次,洛克明确指出:”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段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这就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分立的原则。在他随后提出的行政权,洛克称之为执行权,分立的主张之后,宪政制度最核心的原则“三权分立”已得到了实质的阐述。虽然洛克并未明确使用这个称呼。
问:洛克似乎是说专制暴政对人的危害高于人未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
答:对,洛克反复强调这个观点:“如果假定人们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洛克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公众的集体力量给予一个人或少数人,并迫使人们服从这些人根据心血来潮或直到那时还无人知晓的,毫无拘束的意志而发布的苛刻和放肆的命令,而同时又没有可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绳和根据的任何规定,那么人类就处在比自然状态还要坏的多的状况中。”第三,“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就是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的原则。在洛克看来权力机关如果能够不经同意拿走民众的财产,哪怕只是拿走一点点,那就等于民众没有财产权。所以,如果认为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或立法权能够为所欲为,任意处置人们的产业或随意取走任何部分,这是错误的想法。”洛克同意国家需要经费维持,但向民众征税必须经民众同意,这个同意可以通过民选代表来表达,所以“无代表,不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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