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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洛克心目中,一个施行善政的好的政治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立法权的授予是民众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来自民众同意,因此它的变更也只能通过经由民众选举的代表来实现。权力的私相授受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问:洛克似乎特别看重立法权的归属。
答:是的,因为他坚信权力的归属和来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来自民众授予,它属于民众。权力私相授受是不能容许的。洛克指出立法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予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随后,洛克总结了对立法机关的限制 :第一,制定的法律必须适用于一切人,不论贵贱贫富,也就是法条的适用人人平等。第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那些为捍卫某党某派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恶法,所以当某些国家宪法中规定某国必须由某党领导时,这部宪法本身就是恶法。第三,未经人民自身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制定可随意纳税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4,立法权不可随意转让,私相授受。
问:这应该是宪政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答:是的,在确立了立法权基本原则后,洛克马上提出了另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那种又参加比赛又担任裁判的现象。洛克300多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恰恰是当今世界上那些暴政国家的现实。在专制国家中,窃取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一定会为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任意制定法律,同时操纵这些法律来控制民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洛克提出:“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个执行权类似司法权,也就是常设的法院系统。洛克并未明确提及司法权这个词。随后,洛克又提出一种权力,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力。他认为这个权力“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他称这个权力为“对外权”不过洛克虽然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两种权力常常合并在一起,我体会这种对外权和执行权互相渗透的情况实际上讲的就是行政权,也就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所以,洛克已经明确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后来这个框架被法国启蒙哲人孟德斯鸠做了更详尽的论述,但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来自洛克。
问:可不可以下一个结论,三权分立是宪政民主制度的标志。
答:当然,一个国家的名称可以随便叫,比如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等等,但只要这些国家的政治结构是一党独裁,一派独裁,一人独裁,则这些国家必然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的思考相当缜密,在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构架之后,洛克并不认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人民的权利就会自然受到保护。他又问:“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也就是说,洛克在考虑统治者滥用权力,压迫民众,损害民众利益该怎么办。洛克担心的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太常见了,许多统治者在拿到统治权之前好话说尽,甚至把这些好话许诺写成法律文件,一但权到手,立即翻脸不认账,以自己的利益取代许诺给民众的利益,残暴的剥夺民众的权利,那些当年亲口许诺,签字画押的法律成了“历史文件“。面对这种统治者翻云覆雨,欺诈胁迫民众的无耻行为,洛克有一段掷地有声的回答,“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民为敌,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至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它当作侵略者来对待。这段话再现了洛克的一个观点,一切暴君和独裁政权实际上是和人民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被成功洗脑后自愿为奴的人们的那些静好岁月,不过是暴政赢得战争之后赐给奴隶们的麻醉状态。
问:这证明洛克对英国1640年和1688年革命是完全赞成的。
答:事实如此,因为洛克知道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统治是可以称之为暴政的,什么是暴政?在洛克看来,暴政的核心就是僭越行使权力的界限,他说:“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我们可以拿洛克的这个经典定义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暴政国家,特别是洛克所不曾见过的那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一门心思剥夺一切人民的权利的苏俄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并不以专制君主面目出现,而是以一个党及其领导集团的面目出现,独裁者被称作核心。不过,洛克已经指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洛克认为,面对这种暴政,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已经被破坏,契约规定的服从统治的义务不再存在,民众具有的天然反抗权自然复活,暴君的命运只有听从自然法永恒正义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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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洛克心目中,一个施行善政的好的政治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立法权的授予是民众的首要权力。立法权来自民众同意,因此它的变更也只能通过经由民众选举的代表来实现。权力的私相授受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问:洛克似乎特别看重立法权的归属。
答:是的,因为他坚信权力的归属和来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来自民众授予,它属于民众。权力私相授受是不能容许的。洛克指出立法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利的人就不能把它让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他们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予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随后,洛克总结了对立法机关的限制 :第一,制定的法律必须适用于一切人,不论贵贱贫富,也就是法条的适用人人平等。第二,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那些为捍卫某党某派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恶法,所以当某些国家宪法中规定某国必须由某党领导时,这部宪法本身就是恶法。第三,未经人民自身或其代表同意,不能制定可随意纳税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说私有财产不可随意侵犯。4,立法权不可随意转让,私相授受。
问:这应该是宪政制度最基本的原则。
答:是的,在确立了立法权基本原则后,洛克马上提出了另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就是那种又参加比赛又担任裁判的现象。洛克300多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恰恰是当今世界上那些暴政国家的现实。在专制国家中,窃取国家权力的统治集团一定会为自己的权力和利益任意制定法律,同时操纵这些法律来控制民众,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洛克提出:“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这个执行权类似司法权,也就是常设的法院系统。洛克并未明确提及司法权这个词。随后,洛克又提出一种权力,一种处理国际关系的权力。他认为这个权力“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他称这个权力为“对外权”不过洛克虽然区分了执行权和对外权,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两种权力常常合并在一起,我体会这种对外权和执行权互相渗透的情况实际上讲的就是行政权,也就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力,所以,洛克已经明确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基本框架。后来这个框架被法国启蒙哲人孟德斯鸠做了更详尽的论述,但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来自洛克。
问:可不可以下一个结论,三权分立是宪政民主制度的标志。
答:当然,一个国家的名称可以随便叫,比如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等等,但只要这些国家的政治结构是一党独裁,一派独裁,一人独裁,则这些国家必然是专制暴政国家,洛克的思考相当缜密,在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构架之后,洛克并不认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人民的权利就会自然受到保护。他又问:“执行权既握有国家的实力,如果它利用这种力量来阻碍立法机关根据原来的组织法或公众要求进行集会和行使职权,这又怎么办呢?”也就是说,洛克在考虑统治者滥用权力,压迫民众,损害民众利益该怎么办。洛克担心的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太常见了,许多统治者在拿到统治权之前好话说尽,甚至把这些好话许诺写成法律文件,一但权到手,立即翻脸不认账,以自己的利益取代许诺给民众的利益,残暴的剥夺民众的权利,那些当年亲口许诺,签字画押的法律成了“历史文件“。面对这种统治者翻云覆雨,欺诈胁迫民众的无耻行为,洛克有一段掷地有声的回答,“我可以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民为敌,因为,人民设置一个立法机关,其目的在于使立法机关在一定的时间或在有需要时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如果他们为强力所阻,以至不能行使这一对社会如此必要的,关系到人民的安全和保护的权力,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加以扫除。 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它当作侵略者来对待。这段话再现了洛克的一个观点,一切暴君和独裁政权实际上是和人民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被成功洗脑后自愿为奴的人们的那些静好岁月,不过是暴政赢得战争之后赐给奴隶们的麻醉状态。
问:这证明洛克对英国1640年和1688年革命是完全赞成的。
答:事实如此,因为洛克知道查理一世和詹姆斯二世的统治是可以称之为暴政的,什么是暴政?在洛克看来,暴政的核心就是僭越行使权力的界限,他说:“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这就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我们可以拿洛克的这个经典定义来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暴政国家,特别是洛克所不曾见过的那种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一门心思剥夺一切人民的权利的苏俄制度,因为这种制度并不以专制君主面目出现,而是以一个党及其领导集团的面目出现,独裁者被称作核心。不过,洛克已经指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洛克认为,面对这种暴政,人民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已经被破坏,契约规定的服从统治的义务不再存在,民众具有的天然反抗权自然复活,暴君的命运只有听从自然法永恒正义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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