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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洛克确定了政治权力的来源之后继续讨论政治权力的功用。洛克心目中的政府只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自由。由于个人财产是社会成员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是政府的职能,这是通过政府的立法权与执行权来实现的。
问:洛克如何阐述他的自由观?
答:洛克把个人自由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人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自由由人天生的理性来导引,他遵循的是一种出自本能的道德律。其二是社会中的人的自由“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这一条强调自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的自由。其三是人在政府管理之下的自由,他要求政府提供的规则必须是长期有效的。“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和武断的意志支配”。洛克在这里提出了一条检验人是否自由的标准,因为一切专制统治者都喜欢任意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甚至翻脸不认账,昨天是合法的行为,今天会因为当权者需要而成为非法的。这种法律变换无常,翻云覆雨,使人不知所从的处境就表明人是完全没有自由的。
问:说到人在法律中的自由,就必然涉及权力的来源和限度。
答:是的,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自然法出发的。在他看来,自然法使每一个人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力,他可以完全正当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此他可以惩罚侵犯他的自然权利的任何人,甚至将其杀死。但是,在一个政治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通过契约放弃了这种天然的惩罚权,把寻求公正保护的责任交给了政治共同体:国家,因此,自然权利转变成了政治权利。这个转变极为重要,它表明一切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是社会成员的同意。洛克雄辩的阐述说:“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任何国家成员的人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后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了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使用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做出的判决”。洛克断言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对一般大众而言,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是如此之强大有力,神圣不可侵犯,但洛克明白告诉我们,那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权力。帝王显得高大只因为臣民都跪着。洛克猛烈抨击专制政府,他认为君主专制政府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因为公民政府是为了补救自然状态的缺陷,在纷争无法解决时,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裁判者,也就是说,这个裁判者必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同意并赋权的人。
问:显然专制暴君不是这个公认的仲裁者。
答:对,专制统治者是以管控、统治、压迫社会成员来维持权力的,他只相信自己是英明领袖,是百姓的指导者,教育者,他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是战争关系。我们从施行暴政的政府那里听到最多的词汇就是“斗争”,他们的统治方式实质上是战争的永恒动员。所以洛克断言:“每一个专制君主就其统之下的人们而言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残忍暴虐的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洛克指出:“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者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所以我们知道在洛克心目中,专制暴政仍然是野蛮未退的前文明状态,尽管你可能已经身处二十一世纪。问题还不止于此,在洛克看来,专制统治者所起的坏作用更超过自然状态下人人为自保而争斗的情况,因为允许暴君居于全体社会成员之上与杀与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约束,但这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的肆无忌惮,这就好比所有绵羊同意不再互相冒犯,却让狮子保有随意吞噬绵羊的自由”。
问: 看来必须建立一种避免统治者把自身置于自然状态的制度。
答:是的,洛克提出的就是代议制他说:“因此,人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心和安全,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的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定的法律”。但是,洛克看到既使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要就某一议题达到一致同意仍然极为困难,因此只能采取多数同意制,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当人们看到某一议题仅以一票之差被通过或被否决时,你大致可以相信这个表决是自由表决。当你看到所谓一致同意时,你可以断定那是假表决,它或是当权者制造的,或是一群奴才在表决。洛克断言:“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政府”。
问:看来社会成员的同意权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答:是的,这就是天赋人权,所以,我们说洛克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他的推论基于此点,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些思想无疑深深影响了美国的立国先贤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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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洛克确定了政治权力的来源之后继续讨论政治权力的功用。洛克心目中的政府只有一个终极目的,那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自由。由于个人财产是社会成员获得自由的必要条件,所以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是政府的职能,这是通过政府的立法权与执行权来实现的。
问:洛克如何阐述他的自由观?
答:洛克把个人自由分为三个层次,其一是人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自由由人天生的理性来导引,他遵循的是一种出自本能的道德律。其二是社会中的人的自由“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这一条强调自由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的自由。其三是人在政府管理之下的自由,他要求政府提供的规则必须是长期有效的。“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照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和武断的意志支配”。洛克在这里提出了一条检验人是否自由的标准,因为一切专制统治者都喜欢任意修改法律,朝令夕改,甚至翻脸不认账,昨天是合法的行为,今天会因为当权者需要而成为非法的。这种法律变换无常,翻云覆雨,使人不知所从的处境就表明人是完全没有自由的。
问:说到人在法律中的自由,就必然涉及权力的来源和限度。
答:是的,洛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自然法出发的。在他看来,自然法使每一个人享有完全的自由权力,他可以完全正当的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为此他可以惩罚侵犯他的自然权利的任何人,甚至将其杀死。但是,在一个政治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通过契约放弃了这种天然的惩罚权,把寻求公正保护的责任交给了政治共同体:国家,因此,自然权利转变成了政治权利。这个转变极为重要,它表明一切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是社会成员的同意。洛克雄辩的阐述说:“虽然加入了政治社会而成为任何国家成员的人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后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了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使用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做出的判决”。洛克断言这就是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对一般大众而言,国家这个庞然大物是如此之强大有力,神圣不可侵犯,但洛克明白告诉我们,那个至高无上的权力其实就是我们自己的权力。帝王显得高大只因为臣民都跪着。洛克猛烈抨击专制政府,他认为君主专制政府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因为公民政府是为了补救自然状态的缺陷,在纷争无法解决时,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裁判者,也就是说,这个裁判者必须是平等的社会成员同意并赋权的人。
问:显然专制暴君不是这个公认的仲裁者。
答:对,专制统治者是以管控、统治、压迫社会成员来维持权力的,他只相信自己是英明领袖,是百姓的指导者,教育者,他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是战争关系。我们从施行暴政的政府那里听到最多的词汇就是“斗争”,他们的统治方式实质上是战争的永恒动员。所以洛克断言:“每一个专制君主就其统之下的人们而言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的”。所谓自然状态就是残忍暴虐的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洛克指出:“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由君主或他的命令所造成的损失或不幸,就无法向公正无私和有权裁判的人提出申诉。因此,这样一个人,不论使用什么称号,沙皇大君或者叫什么都可以,与其统治下的一切人,如同和其余的人类一样,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所以我们知道在洛克心目中,专制暴政仍然是野蛮未退的前文明状态,尽管你可能已经身处二十一世纪。问题还不止于此,在洛克看来,专制统治者所起的坏作用更超过自然状态下人人为自保而争斗的情况,因为允许暴君居于全体社会成员之上与杀与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约束,但这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的肆无忌惮,这就好比所有绵羊同意不再互相冒犯,却让狮子保有随意吞噬绵羊的自由”。
问: 看来必须建立一种避免统治者把自身置于自然状态的制度。
答:是的,洛克提出的就是代议制他说:“因此,人们非把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你称之为参议院、议会等等,就不会感到安心和安全,也不会认为自己是处在公民社会中。采用这种办法,每一个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的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定的法律”。但是,洛克看到既使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要就某一议题达到一致同意仍然极为困难,因此只能采取多数同意制,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服从多数。所以当人们看到某一议题仅以一票之差被通过或被否决时,你大致可以相信这个表决是自由表决。当你看到所谓一致同意时,你可以断定那是假表决,它或是当权者制造的,或是一群奴才在表决。洛克断言:“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政府”。
问:看来社会成员的同意权也是一种自然权利。
答:是的,这就是天赋人权,所以,我们说洛克的政治哲学的基础是自然法理论,他的推论基于此点,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这些思想无疑深深影响了美国的立国先贤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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