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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摩拉比法典其實超前衛?犯罪到底如何被界定|犯罪心理學S01 EP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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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收聽由「鏡好聽」製作播出的《犯罪心理學大解析》,我是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戴伸峰,很高興在這個平台上與各位聽眾朋友們聊犯罪、談心理,解析犯罪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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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一開始先聊聊「犯罪心理學」,在過去,如老師進入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服務前,當時臺灣的心理學界,看待所謂的犯罪心理學並不如現在那麼學問化,同時討論也並不那麼主流。「唉喲!犯罪心理學到底在教什麼、學什麼呀?」對於一個心理系的學生來講,總覺得丈二金剛抓不著腦袋,不太清楚它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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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拆解意涵的第一步:「犯罪心理學」研究什麼?\n

「老師!犯罪心理學到底在講什麼?是不是像柯南?或者是像金田一少年一樣?」或許許多人會抱有這樣的疑問,所以在開始跟各位聽眾朋友聊聊犯罪心理學之前,先進行詳細的說文解字,好好的拆解這5個字——犯罪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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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開「犯罪心理學」,其中主要涵蓋2個概念,第一個是犯罪,第二個就是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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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談老師最熟悉的「心理學」3個字。記得在我大一的時候,在修習政大心理系林美珍教授所開設的普通心理學課程時,林美珍老師就給了我們一個題目,那時候對才剛剛考上大學的我們而言,這個題目其實蠻難的,題目是:「請用10個字以內說明什麼叫做『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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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可真的難倒大家,當時,總覺得心理學博大精深,什麼都可以包在心理學裡面,結果這個時候老師公布了她的答案。在這裡,我也把我們老師非常精準提煉出來的何謂心理學的正確答案分享給各位。什麼叫做心理學呢?那就是: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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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把「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說文解字一次,什麼叫做人類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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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心理學是一個非常強調實證主義的學科,因此,在心理學上研究人類行為的部分,第一個要有證據,就是 Seeing is believing——眼見為憑。提及證據,例如所謂的外顯行為,是我們人類做出來的行為,就是可以觀察到的現象。舉例來說,錄音此刻,剛好是新型冠狀病毒在全球被熱烈討論的時候,臺灣的疫情雖然還沒有過於嚴重的延燒,但是走在路上可以發現,大家都非常警覺的戴上口罩防疫。所以,我們就可以從看到大家戴口罩的這個行為,推估這次臺灣人民已經準備好配合防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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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觀測外顯行為,推估大眾「心理上都準備好全力對抗新型冠狀病毒,我們一定能夠戰勝病毒,並且充滿信心」,這就叫做外顯可觀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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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個部分就相對麻煩。舉個例子解釋,常聽到一個成語「大智若愚」,意即形容該人看起來好像呆呆的、笨笨的、反應慢慢的,其實這個人卻擁有大智慧。大智若愚的人的具體表現就是,他很聰明,但不要被你看到或發現。「心裡頭聰明,但是不見得要表現出來」,這種現象牽涉一個心理學很重要的特徵,稱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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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智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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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赴考IQ測驗智力測驗,相信每個人都不會知道自己的智力表現如何。此類「智能表現」是屬於內隱的、觀察不到的,其他像是我們的人格特質、智力啦、認知或者是態度等等,皆為內隱不可觀察到的部分。這其實也是心理學中要探討的非常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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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這兩個議題到犯罪層面,可以發現,原來「犯罪心理學」要探討的就是「犯罪的行為」和「動機」這2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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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實證主義的心理學\u3000探究犯罪行為與其背後動機\n

在臺灣,法律其實非常強調證據面,也就是「罪行」的發生,其證據層面的意義至關重要。也因此,除了法官當然要根據事實證據做出判決,一旦確定有犯罪的行為之後,接著還必須再去了解為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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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故意殺人跟過失殺人兩種情況裡,如果今天行為人因為過失,也就是一個不小心,非自己故意,陷他人於不利的情況,常言:「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其情可憫」,當然刑度上要判的輕一點。但倘若行為人出於故意,故意讓他人陷於危險的狀況,比方說故意殺人、公共危險罪之不安全駕駛(也就是酒駕),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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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我們可以思考,那麼人為何會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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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我每次在課堂上這樣的問題,同學的反應不外乎:「懶惰啊」「不注意啊」「不小心啊」「覺得自己沒喝醉啊」「過度自信啊」⋯⋯沒錯,其實酒駕問題,往往好像都是出於喝酒的人抱持著「我沒醉、而且我家很近」這種僥倖的心態。迄今,臺灣應該還沒有辦過哪一個案子,酒駕動機為:「我等一下要開車去撞死人,所以我先喝酒壯壯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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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綜上而論,當有了犯罪行為之後,我們就要探討與分析這個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到底是什麼。如果是惡意的犯罪,當然就要有更重的刑度設計;若真的是出於過失或是無心之過的話,也要給予當事人一個改過的機會,採取比較輕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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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心理學」之後,接下來另一個重點:「犯罪」。在心理學這個領域,好像只要前面加上了兩個字的詞彙,就什麼都可以通通變成心理學研究。比方說,「發展心理學」,講的是人的一生發展;「社會心理學」,講的是人與人的互動;「工商心理學」,講的是心理學在工商領域的應用;「人事心理學」,講的是心理學在人事領域的運用。除此之外,還有廣告心理學、電影心理學、電視心理學、藝術心理學,甚至廣播心理學⋯⋯,什麼都可以有心理學。心理學前面的詞彙,替我們闡明了這門學問會應用在哪個方面。換言之,「犯罪心理學」就告訴我們,這次的研究方向將從「犯罪」的議題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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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從宗教到道德觀\u3000「罪」如何被界定?\n

犯罪,審視這2個字,「犯」實是一個動詞,是對於做出了一個錯誤行為比較嚴重的說法,既然如此,所有的重心就會回到「罪」這個字上來了。什麼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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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們,我們常在各地的電線桿上看到這樣的字句——「人都有罪」,這是一個從宗教觀出發的說法。但,那到底什麼是「罪」?慢慢抽絲剝繭的拆解分開,這個字其實是一個在六書中所謂的會意字。「罪」的上面是一個「目」,橫著寫的眼睛的目,下面是一個「非」,意思是被人家看到你在做不該做的事情,這是早期我們對於罪這個字一個在會意上意義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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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犯罪這個「罪」字,它有非常多的層面意義。我們先從第一個層面來跟各位聽眾朋友們解釋,就道德層面來看,舉個例子,這陣子是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隨時可能大爆發的階段,大家通常都會很警覺地戴上口罩。但剛剛在捷運車廂裡,剛巧不巧就有一位沒有戴口罩還一直在擤鼻涕的乘客,在如此尷尬的狀況下,我發現很多乘客漸漸就往其他車廂移動,也有人用眼角的餘光掃過去,以非常嚴厲的眼神,就像在指責這位乘客。坦白說,我們當然希望他能夠戴上口罩,但法律並沒有對此嚴格的規定,指出今天搭捷運就是要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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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例子來說,大家應該都知道,捷運車廂上有深藍色的座位區叫作博愛座,請問各位聽眾朋友們,一般人在身體強壯健康的狀態下,可不可以坐博愛座?當然可以!重點在於你敢不敢坐。說不定你坐下去,被人家錄音錄影後放上網,被正義魔人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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弔詭的情況,出現在下面這樣一個案例中,該名當事人就讀臺北市的北一女中,一所非常優秀的高中女校,這位學生因為身體不舒服,補習完搭捷運返家的過程,坐上捷運車廂的博愛座,此舉卻被同車的乘客拍照並且上傳網路,上傳者更做了一些不當的言語形容。我想,聽眾朋友們都知道,捷運車廂裡的博愛座,理論上是每個人都可以坐的,反而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拍照才是不對的。回到「道德規範」這個觀點,大家卻會覺得如果你是一個年輕人,不應該坐在博愛座上或者是佔用這樣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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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而論,有些人認為某些非法的、不應該的行為,應該放上一個比較嚴格的道德觀念的標準視之,所以道德的具體化或是共通性的評判,通常會有一些共同的道德價值準則。因此,「犯罪」的「罪」字漸漸進入到一個宗教的觀點,也就是一群有著類似或是相同價值觀信仰觀的人,建立出一套屬於自己的「罪」或者是屬於自己的「不應該做的事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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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歷史上,宗教的影響力量非常強大,許多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在歐洲中世紀宗教法庭,就算是近代也屢見不鮮。舉個大家可能比較熟知的例子,它發生在伊斯蘭法庭上。眾所周知,伊斯蘭教本身的教義非常嚴謹,對於教徒們有非常多行為上的約束跟指導,伊斯蘭教對於婚前性行為或者是同性性行為,用嚴肅的態度來嚴格禁止此類的行為發生。前陣子,有一些頒布且嚴格執行伊斯蘭律法的國家,在媒體較為粗糙的宣傳或市民誤解的情況下,大家就會覺得這些國家還是不要去比較好,很可能因為女生去某個國家沒戴頭巾,就被判刑18年;或是還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因為發生婚前性行為遭檢舉,那可能就要被處以鞭刑;抑或是同性戀間因發生性行為,判處要被石頭丟死的刑法。這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是宗教法庭針對那些有信奉相同教義並擁有相同宗教價值觀的朋友們所訂的一套行為準則,當然,在不同宗教信仰者的地區,就可能有不適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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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罪」這個字漸漸延伸、更擴大一點,就會到社會規範這樣的層面。也就是說,跳脫宗教,在這個社會上,總該有大家必須一起遵守的準則:對於「罪」的看法。從社會規範的觀點來看,就出現「大家都在做的事情,相對來說,就叫做『正確的事情』;大家沒在做的,可能就是非法的或是不應該做的事情」,這就是建立在社會規範觀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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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們對多元文化、多元族群的尊重,臺灣現行法律針對不同的族群,設計非常多的法律規範,用以維持這些多元的特徵,並使得文化得以延續。比方說臺灣有《原住民基本法》,或者像近年才剛通過的釋字第748號解釋。類似這一些法的設計、制定與完成,都讓我們的社會規範涵蓋更廣泛也更加包容,也讓我們今天對於「法」跟「罪」這樣的定義,能夠更完備的給予一個適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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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000

\n獨步全球的「漢摩拉比法典」\u3000千年前就有罪刑法定原則?!\n

既然提及「法」,各位有沒有發現,曾經有一句話一直在市井小民間談論、流傳著:「唉呀,臺灣的法律沒有用啦,臺灣的法律是保護壞人,沒有在保護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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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聽眾朋友們可能都聽過這樣個說法。在這裡我們要很嚴正的說明一件事:「臺灣的法律既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不是保護懂法的人,也不是保護玩法的人——臺灣的法律,本身就是一套人們絕對不該有的行為的最低標準。」比方說,人怎麼可以殺人、詐欺呢?法律為我們規範出哪些事是不容許且應被禁止的,因此臺灣法律是一套規範人類行為的最低準則,法律是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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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究竟在什麼時候開始擁有「紅線」這樣的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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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西元前18世紀時,巴比倫王漢摩拉比,雕刻了一個法令的石柱,將當時在兩河流域巴比倫城內的生活須知、日常生活所發生的糾紛或貿易所需要的契約認證等方法刻在石碑上,這也是各位聽眾朋友們一定有聽過的漢摩拉比法典。這部漢摩拉比法典,洋洋灑灑的規範了當時在兩河流域的這些巴比倫人們的基本生活,也提供我們現代司法制度建立最開始的一個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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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是漢摩拉比法典裡最有名的2句話。但到底什麼叫做「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呢?漢摩拉比法典裡重要的兩個觀念,第一,「罪刑法定原則」,什麼東西是有罪的,該判多少刑責,是法律說了算、漢摩拉比法典說了算;第二,「罪刑相當原則」,你打掉人家一顆牙齒,你就只能打回一顆牙齒,你戳瞎人家一隻眼睛,你就只能還一隻眼睛給人家,這就叫做「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作為那個年代的解釋和規範。但來到現今社會,現代版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好像更進階了。例如,你打掉我一顆牙齒,我非得打爛你一嘴牙不可;你戳瞎我一隻眼睛,我要你全家都瞎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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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版的復仇式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並不是當時漢摩拉比的初衷,漢摩拉比法典在設計的時候很清楚的告訴大家,一切都要依循我的法典。這樣的想法在中國也是一樣的,在秦朝末年,漢高祖劉邦攻入咸陽城,廢除秦朝對於咸陽城居民苛重稅的嚴刑峻法,僅制訂了3個非常簡單的法律,叫做「約法三章」。其實「約法三章」,在史書裡寫得很清楚,就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一個非常具有中國傳統觀念的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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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就以命償命,傷人及竊盜就抵等同的罪,意即你若傷人或是竊盜,那就要拿出等同的損害賠償去抵掉你的罪,目前臺灣的法律也的確屬於罪刑法定原則。而這是由什麼法來定呢?那就是目前頒行且執行中的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相關法令。例如中華民國《刑法》或是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等與《刑法》或是處罰人民不當犯罪行為有關的法律,都在我們探討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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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不戴安全帽、吸毒、聚賭\u3000為什麼法律要管這些?\n

「戴老師,有一個我一直想不通的問題,就是『不戴安全帽要罰錢』這件事情。」有些聽眾朋友曾在回饋裡如此詢問我。在臺灣不戴安全帽要罰錢,這是很明確的;但又有聽眾朋友反應道:「我不戴安全帽又沒礙著誰,真出了車禍,也是我的頭撞破,到底管這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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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自己的命不想顧那是你家的事,但在《交通處罰條例》裡,不戴安全帽罰錢的確是因為如果你因為未戴安全帽除了造成您個人的傷亡,也許還會帶來交通的阻塞,或者是延伸出更多的犯罪事件。為了遏止這種現象,也為了保護一般市民的安全,才會有不戴安全帽要進行裁罰的法律設計。諸如此類,像還有朋友會談到吸毒:「吸毒是吸死我自己,干你什麼事?幹嘛要罰我?」這也是不行的喔!更有賭博的人這樣講:「政府不是都帶頭做莊去賣運動彩券,都在那邊賭了,為什麼我們不能賭?」基本上,在臺灣公然聚賭一樣是不行的。又或者是槍炮彈藥的持有行為,很多人都講:「這只是我的收藏、我的愛好,我是軍事迷,我收藏個槍砲彈藥,你為什麼把我抓去關?」其實這些都是迭有犯罪可能性,因為有可能成為未來犯罪被利用的不好的東西,希望在法律上能做預防,避免它惡化變成犯罪的必要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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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集的節目中,跟各位聽眾朋友們說明了關於什麼叫做心理學、什麼叫做犯罪,如此「犯罪心理學」的意涵就很清楚了,也就是研究犯罪人的一套科學。接下來,這門針對研究犯罪人的科學,就會有非常多的議題跟各位探討。舉例來說,犯罪有4個重點,既然有了罪行,也有犯罪動機,那我們就要再來看一下這4個重點的另外2個,第一個是人為什麼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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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想了解到底人為什麼會犯罪,到底他們在想什麼呀?第二個則是請各位聽眾朋友Google一下,你知道現在在戴老師錄節目的這個時間點裡,臺灣有多少人被收容在各級的監獄或是收容機構內呢?這個數字我就先賣個關子,你自己在心裡猜猜看。而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不會犯罪呢?理由到底在哪裡?後續我們也會跟各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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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這件事情,不但不能做,連想都不能想,那為什麼有些人會想要去犯罪?到底有哪些點刺激了他們想犯罪的動機?而哪些又能抑制這些動機?或者他已經犯罪到一半了,最後卻停手沒有再鑄下更大的錯誤。人們為什麼不敢想犯罪,這個犯罪的煞車在哪裡?這些都是未來我們跟聽眾朋友分享及報告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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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第1集的節目就到這裡結束,從第2集開始,我們將針對臺灣各地的犯罪現象、犯罪趨勢、各種犯罪的小案件等,來跟各位說明其實犯罪真的發生在我們的四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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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大解析》第1集,我們跟各位談到了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歡迎各位未來持續收聽這個由「鏡好聽」製作播出的犯罪心理學大解析,我是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戴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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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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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一開始先聊聊「犯罪心理學」,在過去,如老師進入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服務前,當時臺灣的心理學界,看待所謂的犯罪心理學並不如現在那麼學問化,同時討論也並不那麼主流。「唉喲!犯罪心理學到底在教什麼、學什麼呀?」對於一個心理系的學生來講,總覺得丈二金剛抓不著腦袋,不太清楚它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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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犯罪心理學到底在講什麼?是不是像柯南?或者是像金田一少年一樣?」或許許多人會抱有這樣的疑問,所以在開始跟各位聽眾朋友聊聊犯罪心理學之前,先進行詳細的說文解字,好好的拆解這5個字——犯罪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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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開「犯罪心理學」,其中主要涵蓋2個概念,第一個是犯罪,第二個就是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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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談老師最熟悉的「心理學」3個字。記得在我大一的時候,在修習政大心理系林美珍教授所開設的普通心理學課程時,林美珍老師就給了我們一個題目,那時候對才剛剛考上大學的我們而言,這個題目其實蠻難的,題目是:「請用10個字以內說明什麼叫做『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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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可真的難倒大家,當時,總覺得心理學博大精深,什麼都可以包在心理學裡面,結果這個時候老師公布了她的答案。在這裡,我也把我們老師非常精準提煉出來的何謂心理學的正確答案分享給各位。什麼叫做心理學呢?那就是: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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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把「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說文解字一次,什麼叫做人類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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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心理學是一個非常強調實證主義的學科,因此,在心理學上研究人類行為的部分,第一個要有證據,就是 Seeing is believing——眼見為憑。提及證據,例如所謂的外顯行為,是我們人類做出來的行為,就是可以觀察到的現象。舉例來說,錄音此刻,剛好是新型冠狀病毒在全球被熱烈討論的時候,臺灣的疫情雖然還沒有過於嚴重的延燒,但是走在路上可以發現,大家都非常警覺的戴上口罩防疫。所以,我們就可以從看到大家戴口罩的這個行為,推估這次臺灣人民已經準備好配合防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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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觀測外顯行為,推估大眾「心理上都準備好全力對抗新型冠狀病毒,我們一定能夠戰勝病毒,並且充滿信心」,這就叫做外顯可觀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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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個部分就相對麻煩。舉個例子解釋,常聽到一個成語「大智若愚」,意即形容該人看起來好像呆呆的、笨笨的、反應慢慢的,其實這個人卻擁有大智慧。大智若愚的人的具體表現就是,他很聰明,但不要被你看到或發現。「心裡頭聰明,但是不見得要表現出來」,這種現象牽涉一個心理學很重要的特徵,稱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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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智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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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赴考IQ測驗智力測驗,相信每個人都不會知道自己的智力表現如何。此類「智能表現」是屬於內隱的、觀察不到的,其他像是我們的人格特質、智力啦、認知或者是態度等等,皆為內隱不可觀察到的部分。這其實也是心理學中要探討的非常重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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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這兩個議題到犯罪層面,可以發現,原來「犯罪心理學」要探討的就是「犯罪的行為」和「動機」這2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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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實證主義的心理學\u3000探究犯罪行為與其背後動機\n

在臺灣,法律其實非常強調證據面,也就是「罪行」的發生,其證據層面的意義至關重要。也因此,除了法官當然要根據事實證據做出判決,一旦確定有犯罪的行為之後,接著還必須再去了解為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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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故意殺人跟過失殺人兩種情況裡,如果今天行為人因為過失,也就是一個不小心,非自己故意,陷他人於不利的情況,常言:「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其情可憫」,當然刑度上要判的輕一點。但倘若行為人出於故意,故意讓他人陷於危險的狀況,比方說故意殺人、公共危險罪之不安全駕駛(也就是酒駕),那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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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我們可以思考,那麼人為何會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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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我每次在課堂上這樣的問題,同學的反應不外乎:「懶惰啊」「不注意啊」「不小心啊」「覺得自己沒喝醉啊」「過度自信啊」⋯⋯沒錯,其實酒駕問題,往往好像都是出於喝酒的人抱持著「我沒醉、而且我家很近」這種僥倖的心態。迄今,臺灣應該還沒有辦過哪一個案子,酒駕動機為:「我等一下要開車去撞死人,所以我先喝酒壯壯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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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綜上而論,當有了犯罪行為之後,我們就要探討與分析這個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到底是什麼。如果是惡意的犯罪,當然就要有更重的刑度設計;若真的是出於過失或是無心之過的話,也要給予當事人一個改過的機會,採取比較輕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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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心理學」之後,接下來另一個重點:「犯罪」。在心理學這個領域,好像只要前面加上了兩個字的詞彙,就什麼都可以通通變成心理學研究。比方說,「發展心理學」,講的是人的一生發展;「社會心理學」,講的是人與人的互動;「工商心理學」,講的是心理學在工商領域的應用;「人事心理學」,講的是心理學在人事領域的運用。除此之外,還有廣告心理學、電影心理學、電視心理學、藝術心理學,甚至廣播心理學⋯⋯,什麼都可以有心理學。心理學前面的詞彙,替我們闡明了這門學問會應用在哪個方面。換言之,「犯罪心理學」就告訴我們,這次的研究方向將從「犯罪」的議題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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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從宗教到道德觀\u3000「罪」如何被界定?\n

犯罪,審視這2個字,「犯」實是一個動詞,是對於做出了一個錯誤行為比較嚴重的說法,既然如此,所有的重心就會回到「罪」這個字上來了。什麼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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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聽眾朋友們,我們常在各地的電線桿上看到這樣的字句——「人都有罪」,這是一個從宗教觀出發的說法。但,那到底什麼是「罪」?慢慢抽絲剝繭的拆解分開,這個字其實是一個在六書中所謂的會意字。「罪」的上面是一個「目」,橫著寫的眼睛的目,下面是一個「非」,意思是被人家看到你在做不該做的事情,這是早期我們對於罪這個字一個在會意上意義的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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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犯罪這個「罪」字,它有非常多的層面意義。我們先從第一個層面來跟各位聽眾朋友們解釋,就道德層面來看,舉個例子,這陣子是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隨時可能大爆發的階段,大家通常都會很警覺地戴上口罩。但剛剛在捷運車廂裡,剛巧不巧就有一位沒有戴口罩還一直在擤鼻涕的乘客,在如此尷尬的狀況下,我發現很多乘客漸漸就往其他車廂移動,也有人用眼角的餘光掃過去,以非常嚴厲的眼神,就像在指責這位乘客。坦白說,我們當然希望他能夠戴上口罩,但法律並沒有對此嚴格的規定,指出今天搭捷運就是要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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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例子來說,大家應該都知道,捷運車廂上有深藍色的座位區叫作博愛座,請問各位聽眾朋友們,一般人在身體強壯健康的狀態下,可不可以坐博愛座?當然可以!重點在於你敢不敢坐。說不定你坐下去,被人家錄音錄影後放上網,被正義魔人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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弔詭的情況,出現在下面這樣一個案例中,該名當事人就讀臺北市的北一女中,一所非常優秀的高中女校,這位學生因為身體不舒服,補習完搭捷運返家的過程,坐上捷運車廂的博愛座,此舉卻被同車的乘客拍照並且上傳網路,上傳者更做了一些不當的言語形容。我想,聽眾朋友們都知道,捷運車廂裡的博愛座,理論上是每個人都可以坐的,反而是未經他人同意而拍照才是不對的。回到「道德規範」這個觀點,大家卻會覺得如果你是一個年輕人,不應該坐在博愛座上或者是佔用這樣的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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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而論,有些人認為某些非法的、不應該的行為,應該放上一個比較嚴格的道德觀念的標準視之,所以道德的具體化或是共通性的評判,通常會有一些共同的道德價值準則。因此,「犯罪」的「罪」字漸漸進入到一個宗教的觀點,也就是一群有著類似或是相同價值觀信仰觀的人,建立出一套屬於自己的「罪」或者是屬於自己的「不應該做的事情」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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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歷史上,宗教的影響力量非常強大,許多重要歷史事件發生在歐洲中世紀宗教法庭,就算是近代也屢見不鮮。舉個大家可能比較熟知的例子,它發生在伊斯蘭法庭上。眾所周知,伊斯蘭教本身的教義非常嚴謹,對於教徒們有非常多行為上的約束跟指導,伊斯蘭教對於婚前性行為或者是同性性行為,用嚴肅的態度來嚴格禁止此類的行為發生。前陣子,有一些頒布且嚴格執行伊斯蘭律法的國家,在媒體較為粗糙的宣傳或市民誤解的情況下,大家就會覺得這些國家還是不要去比較好,很可能因為女生去某個國家沒戴頭巾,就被判刑18年;或是還沒有結婚的男女朋友因為發生婚前性行為遭檢舉,那可能就要被處以鞭刑;抑或是同性戀間因發生性行為,判處要被石頭丟死的刑法。這些似是而非的觀念,是宗教法庭針對那些有信奉相同教義並擁有相同宗教價值觀的朋友們所訂的一套行為準則,當然,在不同宗教信仰者的地區,就可能有不適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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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罪」這個字漸漸延伸、更擴大一點,就會到社會規範這樣的層面。也就是說,跳脫宗教,在這個社會上,總該有大家必須一起遵守的準則:對於「罪」的看法。從社會規範的觀點來看,就出現「大家都在做的事情,相對來說,就叫做『正確的事情』;大家沒在做的,可能就是非法的或是不應該做的事情」,這就是建立在社會規範觀點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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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們對多元文化、多元族群的尊重,臺灣現行法律針對不同的族群,設計非常多的法律規範,用以維持這些多元的特徵,並使得文化得以延續。比方說臺灣有《原住民基本法》,或者像近年才剛通過的釋字第748號解釋。類似這一些法的設計、制定與完成,都讓我們的社會規範涵蓋更廣泛也更加包容,也讓我們今天對於「法」跟「罪」這樣的定義,能夠更完備的給予一個適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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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獨步全球的「漢摩拉比法典」\u3000千年前就有罪刑法定原則?!\n

既然提及「法」,各位有沒有發現,曾經有一句話一直在市井小民間談論、流傳著:「唉呀,臺灣的法律沒有用啦,臺灣的法律是保護壞人,沒有在保護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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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聽眾朋友們可能都聽過這樣個說法。在這裡我們要很嚴正的說明一件事:「臺灣的法律既不保護好人,也不保護壞人;不是保護懂法的人,也不是保護玩法的人——臺灣的法律,本身就是一套人們絕對不該有的行為的最低標準。」比方說,人怎麼可以殺人、詐欺呢?法律為我們規範出哪些事是不容許且應被禁止的,因此臺灣法律是一套規範人類行為的最低準則,法律是一條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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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究竟在什麼時候開始擁有「紅線」這樣的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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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西元前18世紀時,巴比倫王漢摩拉比,雕刻了一個法令的石柱,將當時在兩河流域巴比倫城內的生活須知、日常生活所發生的糾紛或貿易所需要的契約認證等方法刻在石碑上,這也是各位聽眾朋友們一定有聽過的漢摩拉比法典。這部漢摩拉比法典,洋洋灑灑的規範了當時在兩河流域的這些巴比倫人們的基本生活,也提供我們現代司法制度建立最開始的一個雛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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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是漢摩拉比法典裡最有名的2句話。但到底什麼叫做「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呢?漢摩拉比法典裡重要的兩個觀念,第一,「罪刑法定原則」,什麼東西是有罪的,該判多少刑責,是法律說了算、漢摩拉比法典說了算;第二,「罪刑相當原則」,你打掉人家一顆牙齒,你就只能打回一顆牙齒,你戳瞎人家一隻眼睛,你就只能還一隻眼睛給人家,這就叫做「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作為那個年代的解釋和規範。但來到現今社會,現代版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好像更進階了。例如,你打掉我一顆牙齒,我非得打爛你一嘴牙不可;你戳瞎我一隻眼睛,我要你全家都瞎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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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版的復仇式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並不是當時漢摩拉比的初衷,漢摩拉比法典在設計的時候很清楚的告訴大家,一切都要依循我的法典。這樣的想法在中國也是一樣的,在秦朝末年,漢高祖劉邦攻入咸陽城,廢除秦朝對於咸陽城居民苛重稅的嚴刑峻法,僅制訂了3個非常簡單的法律,叫做「約法三章」。其實「約法三章」,在史書裡寫得很清楚,就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一個非常具有中國傳統觀念的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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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就以命償命,傷人及竊盜就抵等同的罪,意即你若傷人或是竊盜,那就要拿出等同的損害賠償去抵掉你的罪,目前臺灣的法律也的確屬於罪刑法定原則。而這是由什麼法來定呢?那就是目前頒行且執行中的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相關法令。例如中華民國《刑法》或是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等與《刑法》或是處罰人民不當犯罪行為有關的法律,都在我們探討的罪刑法定原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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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3000

\n不戴安全帽、吸毒、聚賭\u3000為什麼法律要管這些?\n

「戴老師,有一個我一直想不通的問題,就是『不戴安全帽要罰錢』這件事情。」有些聽眾朋友曾在回饋裡如此詢問我。在臺灣不戴安全帽要罰錢,這是很明確的;但又有聽眾朋友反應道:「我不戴安全帽又沒礙著誰,真出了車禍,也是我的頭撞破,到底管這麼多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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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你自己的命不想顧那是你家的事,但在《交通處罰條例》裡,不戴安全帽罰錢的確是因為如果你因為未戴安全帽除了造成您個人的傷亡,也許還會帶來交通的阻塞,或者是延伸出更多的犯罪事件。為了遏止這種現象,也為了保護一般市民的安全,才會有不戴安全帽要進行裁罰的法律設計。諸如此類,像還有朋友會談到吸毒:「吸毒是吸死我自己,干你什麼事?幹嘛要罰我?」這也是不行的喔!更有賭博的人這樣講:「政府不是都帶頭做莊去賣運動彩券,都在那邊賭了,為什麼我們不能賭?」基本上,在臺灣公然聚賭一樣是不行的。又或者是槍炮彈藥的持有行為,很多人都講:「這只是我的收藏、我的愛好,我是軍事迷,我收藏個槍砲彈藥,你為什麼把我抓去關?」其實這些都是迭有犯罪可能性,因為有可能成為未來犯罪被利用的不好的東西,希望在法律上能做預防,避免它惡化變成犯罪的必要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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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集的節目中,跟各位聽眾朋友們說明了關於什麼叫做心理學、什麼叫做犯罪,如此「犯罪心理學」的意涵就很清楚了,也就是研究犯罪人的一套科學。接下來,這門針對研究犯罪人的科學,就會有非常多的議題跟各位探討。舉例來說,犯罪有4個重點,既然有了罪行,也有犯罪動機,那我們就要再來看一下這4個重點的另外2個,第一個是人為什麼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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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都想了解到底人為什麼會犯罪,到底他們在想什麼呀?第二個則是請各位聽眾朋友Google一下,你知道現在在戴老師錄節目的這個時間點裡,臺灣有多少人被收容在各級的監獄或是收容機構內呢?這個數字我就先賣個關子,你自己在心裡猜猜看。而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不會犯罪呢?理由到底在哪裡?後續我們也會跟各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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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這件事情,不但不能做,連想都不能想,那為什麼有些人會想要去犯罪?到底有哪些點刺激了他們想犯罪的動機?而哪些又能抑制這些動機?或者他已經犯罪到一半了,最後卻停手沒有再鑄下更大的錯誤。人們為什麼不敢想犯罪,這個犯罪的煞車在哪裡?這些都是未來我們跟聽眾朋友分享及報告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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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第1集的節目就到這裡結束,從第2集開始,我們將針對臺灣各地的犯罪現象、犯罪趨勢、各種犯罪的小案件等,來跟各位說明其實犯罪真的發生在我們的四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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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大解析》第1集,我們跟各位談到了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歡迎各位未來持續收聽這個由「鏡好聽」製作播出的犯罪心理學大解析,我是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戴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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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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